选举司法调查行动有助于民主

民主国家的前提是公民参与决策和制定公共政策,政府由公民自己组建,并由其他人自由自觉地选举产生[1]。因此,为什么民主国家的权力“基于获得被统治者同意的权威” [2]。 这样,我们的民主政治制度的前提是,所有权力都来自人民,人民直接行使权力或通过民选代表行使权力,而代表的选举必须通过尊重宪法价值的法律程序以及通过选举争议来进行。以透明和公平的方式传播思想和意识形态的广泛自由。因此,尊重选举程序非常重要,以便确保选举的合法性和当选者符合民意[3]。 最终,是公民通过选举原本属于他的权力代表来选择他所属国家的命运。 我们的宪法关注的是这一权力的行使方式以及代表选举过程的有效方式。因此,普选权被确立为一项永久性条款(第 14 条,按比例分配),并强调选举的合法性原则(第 14 条,第 9 页),该原则规定代表的选举必须反映人民主权,赋予选举权。

公民有效同意或认为公平的任务

 没有其他理由可以说,民主的支柱是由政治权利构成的,政治权利保障公民通过各种形式的普选权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权利。这就是政治权利的相关性和根本性,在国际层面,它们受到《人权宣言》的规定和保护[5]。 从这个意义上说,巴西联邦宪法对政治权利给予特殊保护,将其列为基本权利。不仅如此,《宪法》将公民身份确立为巴西联邦共和国的目标(第一条第二款),非常明确地维护个人作为公民的地位,保障国家生活的参与者拥有他们的政治权利。 因此,我们的基本法对公民特征的任何限制都持极大保留态度。从这个意义上说,何塞·阿方索·达席尔瓦的教训在谈到消极政治权利时警告说: 普遍的原则是充分享有积极的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正如我们所看到的,这些权利与个人的相关性使他成为公民。剥夺或限 电话数据 制其行使构成该原则的例外。因此,对与政治权利有关的宪法或补充规范的解释必须倾向于对原则的更大理解,必须以有利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为目标,而剥夺和限制规则必须在更狭隘的范围内理解。根据解释学的良好规则,它的口头表达。

因此必须最大限度地提高公民素质

并保留对这种特殊条件的任何和所有限制。因此,必须以选举程序作为最终比例,旨在规范选举纠纷,同时确保行使政治权利的广泛自由。因此,规则必须是选举自由。 实际上,有必要协调选举的合法性(包括选举公平性和最大限度尊重选举权的需要)和充分享有政治权利。 司法选举调查行动(Aije)经历了多次立法变革,目前其目标是保护选举的公平性和正常性、结果的合法性、选举中的平等条件(尽可能)以及当选候选人的正确代表性。 第 64/1990 号补充法(《资格法》)第 19 条的唯一一段强调,对上述非法行为的调查和处罚“旨在保护选 邮寄数据专业版 举的正常性和合法性,使其免受经济权力或滥用权力的影响”。联邦、州、联邦区和市的直接、间接和基础管理中的职能、职位或就业”。 事实是,艾杰提出的问责制是以对选举进行必要的监督为前提的,这样投票才是真实的,代表才是真实的[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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